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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的固定资产采用什么计量(固定资产盘点情况说明)

🕐 2026-06-26 02:17 发布📂 注册公司📍 哈尔滨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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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盘盈一批固定资产,盘盈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如我公司已就该笔盘盈固定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盘盈后每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时,该部分盘盈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专家回复:

盘盈的固定资产已于盘盈当年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其已有计税基础,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百家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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